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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5-09-19 15:31  

    湖南医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以下同)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费使用的监管,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监管。

    第三条 凡以湖南医药学院获批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附属医院职工主持的科研经费由其科研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接受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合同)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合同)执行。

    第六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合同)等。

    第七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在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在直接经费中的业务费、劳务费中自行做出预算调剂。设备费调整需报送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自行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预算调剂表由项目负责人报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并自留备查,待项目结题时,与其他结题材料一并提交相关部门。

    第八条 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合同),作为经费报销审核时的直接依据。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其使用范围如下:

    1.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在项目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及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2.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对于已明确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分别按其25%、75%的比例分配;对于没有明确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提取,绩效支出可按不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15%

    进行列支;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管理费: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比例核算并一次性提取管理费,由科研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可结转下一年度,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申报、财务核算、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各类科研管理以及校内科研项目培育等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性支出,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合格后各发放总绩效支出的50%。绩效发放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汇报材料和绩效分配表,经所在部门分管科研领导签字、科研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在计划财务处办理绩效领取。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期间申请的科研经费不允许带走(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除外),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或者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按照预算和合同(协议)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还要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转拨经费由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批,其中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或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或新规定后,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要求按新政策或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包干制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单位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按照总经费的5%提取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总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名称单独建立账户,并由科研主管部门发给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报销经费时,计划财务处须在《科研经费使用登记本》按报销类别注明开支明细。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以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具体报销要求如下:

    1.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由项目负责

    人注明情况,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2.所有连号发票都视为一笔经济业务。严禁将经济业务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严禁将连号发票或虽不连号但明显是一笔经济业务的多张发票分开报账,一经发现将视为无效发票作废。

    3.劳务费报销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采取转账支付。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费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或1000元以下小额劳务费确需以现金方式发放时,需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及亲笔签字后领取,不得代领。

    4.专家咨询费报销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咨询内容、咨询时间、开支标准、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采取转账支付。

    5.差旅费报销需附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交会议通知书;报销租车费需附租车事由说明,涉及签订合同的应附上合同或协议。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与科研项目的在校学生的出差伙食、交通费补助可按教职工待遇执行,从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6.特殊科研事项费报销的伙食费、交通费分别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中的同等标准执行;住宿费、样本采集费等在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但须附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开支标准、收款人签名或按指印的收据、收款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资料,以领

    款单或造表形式,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销。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经费的使用、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报销流程为:(1)单笔业务经费3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手人或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字,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清单审核后报销;(2)单笔业务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手人或验收人在发票上签字,科研主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清单审核后报销。科研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启用项目经费购置大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充分论证,报送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再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并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受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由科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停止报销,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按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收回或由科研主管部门另行安排,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六章 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时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科研主管部门、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存档。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全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在接到科研主管部门的结账通知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账后的剩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理。未按原渠道退回的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用于后续科研或其他预研工作,按原项目经费预算或重新编制预算支出,重新编制的支出预算需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2年内未使用完的剩余经费收归科研主管部门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湖南医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学校启动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宣传统战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医校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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